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快推进林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及《林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定义。本制度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林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林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安排计划
第五 条支持范围和重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计划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及《林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为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林口镇城郊区果菜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旨在积极推进果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购置并安装所需配套设施,实现商品化的分区管理,丰富市场经营内容,提升顾客购物体验,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第六条 资金调整。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结余资金可直接列支调整至“约束性指标”建设内容之中。调整后的各项目资金支持标准,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可提前预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
第八条 财务管理要求。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档案与台账管理。林口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林口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林口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及省、市县域商业建设验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流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后,按验收合格金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通过验收,县政府将依据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将违约企业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须在项目承办企业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中。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承建企业的承建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
第十五条 企业资金管理。项目承建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业资料复印后提交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存档。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明晰权属关系为林口县人民政府所有,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作用,防止设备闲置或资产流失。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对低质量易耗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处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林口县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法企业处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制度废止。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林口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2024年10月15日
黑公网安备 23102502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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