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十四五”期间,林口县县本级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以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为准);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企业或政府部门。
二、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
“十四五”期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补贴资金。每年下达140.73万元,共计562.92万元。
(一)一次性购车奖励补贴。补贴条件:“十四五”期间,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目录,符合工信部《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车型,即: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获得一次性新增、更新奖励资金后,原则上自购车之日起,使用四年内不得更换非新能源车型。否则要一次性返还所领取的全部奖励资金,不返还资金的,冻结该车辆新车更新落户业务。补贴标准:按购车发票(计税)价格的30%进行补贴,且纯电动车型上限为4.5万元,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上限为3.5万元。
每台车在一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八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补贴资金;奖励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以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中的实际经营者为准。
(二)运营奖励补贴。补贴条件:纯电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可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时间自“十四五”期间开始运营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补贴标准:每台车每年度奖励补贴3600元,不足一年的按每月300元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日10元计算,时限依据“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登记的有效运营天数为准。奖励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以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中的经营者为准)。
(三)电动化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贴。
补贴条件:电动化应用及基础设施是指规范化设置于社会公共区域,保障社会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优惠用于巡游出租汽车充电的“公共充电桩(机)、公共充电站”,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1.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管理要求;3.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5.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存储,并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6.充电设施的功率应与供电业扩报装中的内容和规模相符;7.充电设施为直流充电;8.对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充电有优先保障措施及相应优惠政策。
申请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从事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机)、充电站的企业需要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准入材料;2.从事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机)、充电站的企业需要提供对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充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优先保障措施证明材料。3.从事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机)、充电站的企业需要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领取资金之后能维护正常充电功能,如果领取资金后撤桩或连续一年不能保证正常充电,则按原渠道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存在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出厂合格证标定的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补贴25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奖励补贴总千瓦数为4480千瓦。
电动化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安装时间进行先后顺序排序,申请为先;同时申请的对比安装时间,先安为先;同时安装对比投入使用时间,先用为先。电动化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贴资金采取预留保证金制度,暂定预留保证金额度为20%,在企业设施正常运营满12个月后,给付预留保证金。使用政府资金(含专项债)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剩余资金分配。以上分配完成后,若产生剩余资金,将按“一事一议”原则,统筹用于补充巡游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绿色低碳转型、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设备设施新建或改造升级、应急与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支持指令性运营任务。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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