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林政办规〔2025〕1号
  • 2025-07-02
  • 2025-07-03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5-07-03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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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林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18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林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应对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牡丹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 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2)研究审议全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成员单位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受灾群众疏散、财物转移、撤离和灾区警戒;协助交通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疏导、道路抢修,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畅通,保障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畅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灾害隐患排查、灾后恢复重建等其他抢险救灾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级承担的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等纳入级预算;配合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灾区群众救灾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科普宣传工作

    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县县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县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县局:负责指导学校和教育机构,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工信局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组织通信公司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电力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解救被困人员;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依法查处传播谣言及违法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 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通运输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船舶调配等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镇、各部门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林草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场秩序,加大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场、建材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林口车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国网林口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中国电信林口分公司、中国联通林口分公司、中国移动林口分公司、中国广电林口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安全,及时排除通信线路故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中石油牡丹江分公司林口经营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及其他油料及时供应。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林口监管支局:负责完善农业、森林、农村住房和巨灾保险等保险政策,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督促保险公司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组织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大灾害保险理赔。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设立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应急救援、勘测设计、地质灾害、土木工程、水利水电、电力调度与运维检修、地震工程、气象、遥感、测绘、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 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委、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4.1.1 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各部门应当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报告;应急管理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报告;必要时,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应急管理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应急管理

    4.1.6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上报至县应急管理。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立即向委、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应急管理按规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局报告。

    4.1.7对于干旱灾害,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200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4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县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政府决定。必要时,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一级响应的通知,同时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灾害救助工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对指导支持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委、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各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助工作。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局、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林口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林口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 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开展全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3)报告工作情况。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委、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8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150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镇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主任报告。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二级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和部门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委、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各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财政局督促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开展救助服务。卫健委、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金融监管林口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0)报告工作情况。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100户以上450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三级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公室

     5.3.3 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和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和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卫健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地区和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林口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受灾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工作

    (9)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或50户以上300间100户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四级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委、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4.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和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卫健疾控中心指导受灾镇和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和部门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我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镇和部门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政府批准后下达,财政局履行拨付流程。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7 住建部门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县应急管理局每年负责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7.1.3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镇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完善级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7.3.2工信局、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3.3应急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级及时准确掌握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确保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功能发挥。

    7.4.2各镇、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应设施和功能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疏散安置服务。避难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功能区、设施及路口指向等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镇、相关部门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卫生健康、林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鼓励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县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办组织自然资源、环保、交、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结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定期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7.8 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意识,增强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各镇和部门预案报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管理局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动态完善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林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3〕7号同时废止。

来源:应急管理局

撰稿:孟飞

校对:刘玉萍

一审:张小波

二审:张晓姝

三审:于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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