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 林政规〔2025〕1号
  • 2025-09-03
  • 2025-09-04
  • 现行有效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5-09-04 来源: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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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林口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已经县政府第18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林口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

 一、基准地价标准

 表 1 林口县全额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商服用地

(40年)

住宅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公共服务用地

(50年)

公用设施用地

(50年)

I

1309

934

220

772

210

1086

808

190

679

184

792

603

179

500

150

IV

614

487

154

394

139

    注:1.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执行最低工业限价96元/平方米。2.基准地价是土地估价的依据,不作为市场价格和出让底价。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标准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经有相应资质的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其价格。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和自营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的营业者及自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按其使用的土地用途和面积按照各类等级确定的土地年租金标准计算并缴纳年租金。

                 表2  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级别

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17.00

1.93

3.62

12.80

1.47

2.54

8.90

1.20

2.16

5.90

0.97

1.52


        注:对于该文件发布实施前历史欠缴年租金的企业及个人补缴的继续执行

  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截止时间另行议定。

  四、地下空间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

  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地下第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

  五、土地收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原划拨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房地产时所获收益上缴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标准:商服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20%,工业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10%,住宅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5%,其他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5%。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场地出租需要缴纳收益金的,以本轮公布的相应土地级别、用途年租金标准核定收益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8〕4号),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批准同意后补交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原存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租赁的再补办出让手续时依此办理。

  七、临时占地费

  临时使用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执行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八、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为建筑用地中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按照表3进行容积率修正。

  租赁用地增加建筑面积导致容积率增加,按照表3进行容积率修正。

                                     表3  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

≤1

2

3

4

5

≥6

修正系数

1

1.35

1.65

1.9

2.07

2.22

  九、基准地价施行时间

  本基准地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林口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均按此基准地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林口县2013年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年租金标准的通知》(林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林口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

     2.林口县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表

     3.林口县基准地价测算用途及适用范围

  附件1

  林口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区域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国有建设用地,以2021年7月1日为基准日,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由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定最高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林口县商服、住宅、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内涵

法定最高 使用年限

容积率

土地开发程度

基准日

级别用途

I

商服

40年

1.0

六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2021

7

1

住宅

70年

1.0

公共服务

50年

1.0

商服

40年

1.0

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住宅

70年

1.0

公共服务

50年

1.0

商服

40年

1.0

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住宅

70年

1.0

公共服务

50年

1.0

IV

商服

40年

1.0

四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住宅

70年

1.0

公共服务

50年

1.0

林口县工业、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内涵

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容积率

土地开发程度

基准日

级别用途

I

工业

50年

1.0

六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2021

7

1

公用设施

50年

1.0

工业

50年

1.0

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公用设施

50年

1.0

工业

50年

1.0

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公用设施

50年

1.0

IV

工业

50年

1.0

四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公用设施

50年

1.0

  附件2

                                  林口县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表

                              林口县商业、住宅、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表

级别

级   别   范   围

林口镇:  自老自来水公司向东北沿乌斯浑河至县朝鲜族中学西侧,向南过公路管理站至建成区边界,沿建成区边界至春源种业公司,沿春源种业北侧边界至居民棚户区至巷道,沿路向东南至文政大街,沿文政大街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东侧,向东南至建成区边界,至前进路,沿前进路向西至南山派出所西侧,向北至南山公园,向西至林业派出所,沿林业派出所南侧道路向西南至邮电小区,沿邮电小区北侧向西南至四通路,向北至明德小学,沿明德小学南侧向西至啤酒沟,向西北至西城大街,向西南至第一条道路,沿路向西北至乌斯浑河止所围成的封闭区域。

林口镇:①自老自来水公司(一级地边界处)沿一级地边界向东,至前进路,至建成区边 界,沿建成区边界向南至巷道,向西跨过邮电路至巷道,向北至林口县人民法院北侧道路, 向西至建成区边界,向西直至鹤大公路,至5号河沟,沿河流向北至建成区边界,至起点。

②自友谊村村委会东侧沿一级地边界向北、向东延伸,至建成区边界,沿建成区边界回到起点,包括林口烟叶复烤厂、林口镇龙海木业加工厂、四小、橡胶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等。

③镇北侧,东至一级地边界;南、北至建成区边界;东至杨木背河所围成的范围包含县朝鲜族中学、三中等。

刁翎镇自刁翎镇卫生院北侧起,沿贸易大街至胜利小区,向北至胜利小区北侧道路,向东至保林路,向北至保安村村委会南,沿路一直向东,过通达路,至通达路东侧道路,向南至建成区边界,沿建成区边界向南至刁翎粮库南侧道路,向西直至刁翎镇卫生院东侧道路,向北至刁翎镇卫生院,沿刁翎镇卫生院宗地边界至起点,包含卫生院在内。

古城镇:北起一村村委会往东至道巷头到金泰粮食有限公司往东直至地边,南至龙腾公司办公楼,西至老城墙道口往南至四小学小道口往西至四亚道口往南至水泥厂道口,往西至丰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往南至李景生锻造厂,往西顺权属界至起点

柳树镇:自柳树粮库东北侧道路,向东南至中心小学东侧道路,向西南至供销社东北侧,向东南至中心卫生院东侧道路,向东北至道路,向东南至建成区边界;沿农民兄弟粮食有限公司东南侧道路,至公司西南侧巷道,向东南过三条巷道,于第四条巷道向西南,跨过主道延伸两宗地,沿宗地边界向西北至客运站,沿客运站西南侧边界向西北至教育办东侧道路,向西南至道路,向西北至镇中学,沿道路向西北第六条巷道向东北,至柳树林场西北侧,至建成区边界。

莲花镇:环江路、东莲花路所围区域。

林口镇:除Ⅰ、Ⅱ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刁翎镇:除Ⅱ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古城镇:除Ⅱ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柳树镇:除Ⅱ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莲花镇:除Ⅱ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青山乡:沈煤集团职工食堂往西南至河,沿河往南至锅炉房围墙,往南至樊志芳西侧道路往 南沿道至栗玉清家西墙往东过道至王炳强家东侧道口往北沿道至杨佳喜北道口往东至盛利波东围墙往北至沈煤办公楼东侧围墙,往北沿边界至沈煤二号家属楼道口往南至起点。

朱家镇自通达驾校南侧向东至驾校东侧道路向东北延伸,至第一条道路,向东南跨过铁 路,直至牡丹江富源油脂有限公司宗地东侧边界,沿该公司南侧边界延伸至建成区边界;沿朱家镇站前村委会东侧道路,向西南至朱家镇教育中心,沿教育中心东侧边界向东南至解放小学南侧道路,向西北至解放小学,向西南三宗地,沿宗地边界至铁路,向东北至道路,向西北至道路,至税务局南侧边界,至建成区边界。

龙爪镇:①自龙报希望小学西北角向东南,至第六条巷道,向西南至巷道,沿巷道至建成区 边界;自建成区边界沿龙爪镇卫生院东侧道路向东南至第一条道路,沿道向东北至巷道,沿巷道向东南至建成区边界。②自黑龙江兆福木业公司东侧道路,向东南至第一条巷道,向东北至第三条巷道,向东南至道路,向西南至建成区边界。

三道通镇:自客运站东北角开始,沿客运站对面道路向东北77米,沿宗地边界向东南至农村信用社后身道路,向西南过镇中心道路80米,沿宗地边界向西北至客运站,沿客运站边界回到起点。

建堂镇:镇中心道路两侧50米的范围,不打破宗地界线。包括路政巡查大队、中学、运管 站、粮库、老年活动中心、畜牧站、幼儿园、建堂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农村信用社、加油站等地。

林业局有限公司:林口林业局局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青山镇:除Ⅲ级地以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朱家镇:除Ⅲ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龙爪镇:除Ⅲ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三道通镇:除Ⅲ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建堂镇:除Ⅲ级地以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林业局有限公司:除林口林业局局址的林场、经营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奎山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二、林口县工业、公用设施用地级别范围表

级别

级   别   范   围

林口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刁翎镇、古城镇、莲花镇、柳树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建堂镇、三道通镇、龙爪镇、青山镇、朱家镇、林业局有限公司: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奎山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注: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土地级别按所属乡镇的末级地标准执行

  附件3

  林口县基准地价测算用途及适用范围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确定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林口县基准地价测算用途及适用范围

序号

土地用途

含   义

1

商服用地

1.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2.特殊用地中的殡葬用地(经营性)。

2

住宅用地

居住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3

工业用地

1.工矿用地中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

2.仓储用地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4

公共服务用地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2.特殊用地中的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文物古迹用地、监教场所用地、殡葬用地(非经营性)、其他特殊用地。

5

公用设施 用地

1.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通信用地、邮政用地、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干渠、 水工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3.交通运输用地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镇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注:特殊用地中的军事设施用地应根据其实际用途,分别参照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





来源: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

撰稿:姜消寒

校对:吕凤哲

一审:赵旻

二审:张义杰

三审:柏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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